一、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领导认定机构:
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最少6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三、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标准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所在村出具的贫困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5、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低保政策的家庭子女;
(四)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的家庭;
(五)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七)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八)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九)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十)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十一)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目前已配备中高档电脑、手机的学生;
(二)购买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七)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八)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九)由于建房购房、做生意等类似原因欠下巨债者;
(十)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 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为: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评审——学校审定。
五、报送材料
(1)助学金申请表必须由本人填写。
(2)符合条件的学生必须提供户口薄复印件(首页、索引页、学生页、家长页复印一张A4纸上)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3)孤儿需提供孤儿证或父母双亡的户籍证明,
(4)烈士子女需提供《革命烈士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原件。
(5)学生本人或父母近三年的重大疾病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城市低保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7)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国家免学费学生认定标准
全日制在校农村户口学生。
七、涉农专业
涉农专业学生全部享受 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学生提供免学费(免学费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和助学金材料(助学金申请表、四联户口簿复印件、无卡的还需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即可。